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373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1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 聲請人
- 姜國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拒絕執行法定職權,受理聲請人等提出之分割動產事件,有侵害憲法賦予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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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拒絕執行法定職權,受理聲請人等提出之分割動產事件,有侵害憲法賦予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拒絕執行法定職權,受理聲請人等提出之分割動產事件,有侵害憲法賦予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依法得抗告而未抗告,該裁定自非屬上揭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且核其聲請意旨所述,聲請人原已繳交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以請求分割遺產,法院竟堅持聲請人須聲明訴訟標的之總金額等,及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方得受理其分割遺產之請求,顯有侵害憲法賦予人民訴訟權之疑義等語,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就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何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歧異之情事。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姜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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