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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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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941號

解釋日期 80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蔡進展、鄭含萬、林梅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0 年 09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36次會議
聲請人
蔡進展、鄭含萬、林梅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蔡進展、鄭含萬、林梅煌聲請書為與台灣省畜產試驗所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請予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蔡進展、鄭含萬、林梅煌聲請書為與台灣省畜產試驗所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請予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台灣省畜產試驗所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認聲請人就訟爭土地,與台灣省畜產試驗所僅有僱傭關係,並無租賃關係,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確定。嗣聲請人認與台灣省畜產試驗所有租佃爭議,聲請當地鎮公所租佃委員會調解,亦認為就訟爭耕地並無租賃關係,拒絕調解,聲請人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亦均經駁回確定。茲聲請人主張上述確定判決不當,乃係事實認定問題,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36次會議

聲請人

蔡進展、鄭含萬、林梅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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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0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