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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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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326號

解釋日期 93 年 06 月 11 日聲請人 邱正安(現改名邱秉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3 年 06 月 1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45次會議
聲請人
邱正安(現改名邱秉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及侵占、偽造文書等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一六號民事裁定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八一號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及侵占、偽造文書等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一六號民事裁定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八一號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及侵占、偽造文書等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一六號民事裁定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八一號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僅係相同審判機關間見解之歧異,並非就不同審判體系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見解有異之情形,是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45次會議

聲請人

邱正安(現改名邱秉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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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0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