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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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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260號

解釋日期 96 年 01 月 26 日聲請人 游○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6 年 01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99次會議
聲請人
游○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租佃爭議事件,就租約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租佃爭議事件,就租約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處大二字第○九五○○二四九七六號書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該書函已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聲請人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本件聲請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9次會議

聲請人

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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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7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