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814號
- 公布日期
- 76 年 11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34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聖求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請釋示有關限定繼承各法條之相互關係及其意旨,與呈報限定繼承時之資料中應具備何種要件,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請釋示有關限定繼承各法條之相互關係及其意旨,與呈報限定繼承時之資料中應具備何種要件,請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略稱:緣有劉錦者,生前短欠聲請人會款新台幣九十七萬元,其於七十三年三月七日死亡,繼承人劉平渠、劉松𨆼雖於法定期間內呈報限定繼承,且經公示催告,但嗣因劉平渠等有隱匿遺產之不正行為,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七十五年聲字第三四號及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七十六年抗字第二五號)先後裁定認為劉平渠等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惟劉平渠等於訴訟中業已脫產,聲請人乃查封另一繼承人劉妙兒之財產,台灣台東地方法院(七十六年民執字第六二三號)竟曲解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與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立法意旨,裁定聲請人敗訴,旋向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抗告,亦遭駁回確定(七十六年抗字第五六號),請求解釋上開民法兩條文,是否繼承人中如有不正行為,其他繼承人均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等語,查聲請人所稱各節,均係指摘確定裁定適用法律不當,並非指摘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34次會議
聲請人
陳聖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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