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754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6 月 1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67次會議
- 聲請人
- 莊陳寶蓮等八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租佃爭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七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字第四一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七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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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租佃爭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七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字第四一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七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為租佃爭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七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字第四一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七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等僅係就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明其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7次會議
聲請人
莊陳寶蓮等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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