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295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吉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5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463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土地法第43條及民法第118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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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5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463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土地法第43條及民法第118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5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463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土地法第4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民法第118條(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復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先予敘明。
(四)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對於善意取得不動產之規定過於簡略,賦予法官廣大自由心證空間,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系爭規定二未保障真正權利人取得不動產,屬法律漏洞等語。
(五)惟查,系爭規定二非確定終局判決據以裁判之依據。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曾吉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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