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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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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4248號

解釋日期 81 年 10 月 30 日聲請人 張東弁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1 年 10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61次會議
聲請人
張東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十六號裁定消極的不適用法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十六號裁定消極的不適用法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抗告案件,對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十六號裁定消極的不適用法律,認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既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61次會議

聲請人

張東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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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6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