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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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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412號

解釋日期 91 年 05 月 31 日聲請人 黃謝桂美、○○○○○○律師事務所代表人○○○律師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1 年 05 月 3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91次會議
聲請人
黃謝桂美、○○○○○○律師事務所代表人○○○律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三一四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律師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十一條規定等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三一四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律師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十一條規定等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關於聲請人黃謝桂美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三一四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律師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一條、律師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律師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律師得向各法院聲請登錄」,已取消律師登錄之限制,故關於律師法第七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聲請解釋之疑義不復存在。至律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律師非加入該法院所在地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部分,與聲請人黃謝桂美之權利尚無直接之影響,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關於聲請人○○○以○○○○○○律師事務所代表人身分,認律師法上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部分,微論律師事務所並無當事人能力,無從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況○○○並非上開刑事裁定之當事人,既非對其自行提起訴訟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91次會議

聲請人

黃謝桂美、○○○○○○律師事務所代表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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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7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