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為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年度台覆字第四二七號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賠字第一八號決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補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事件,認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年度台覆字第四二七號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賠字第一八號決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