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894號
- 公布日期
- 87 年 06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97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金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八一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八一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八一號刑事確定判決維持第一審諭知聲請人罪刑之判決,而駁回其第二審之上訴,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無非主張前開確定終局判決具備非常上訴之要件,並對該判決之認事用法為爭執而已,至於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則均未置一詞,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院釋字第一八一號、第二三八號、第一四六號之解釋,並非聲請人所聲請解釋之案件,且其亦未就該等解釋之如何有未臻明確之情形為具體指陳,所請「補充解釋」乙節,應亦不予受理,併此敘明。
會次
大法官第1097次會議
聲請人
黃金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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