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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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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475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林佩儀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林佩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店事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所言「參與評議之法官雖僅於評議簿中記載其結論(如抗告駁回、同意等),仍難謂與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於評議簿記載意見之規定不合」,違反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及財產權,…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店事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所言「參與評議之法官雖僅於評議簿中記載其結論(如抗告駁回、同意等),仍難謂與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於評議簿記載意見之規定不合」,違反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及財產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店事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言「參與評議之法官雖僅於評議簿中記載其結論(如抗告駁回、同意等),仍難謂與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下稱系爭規定)於評議簿記載意見之規定不合」,違反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及財產權,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8次、第1507次、第1515次及第152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均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就是否違反系爭規定之見解有誤,系爭規定有關「意見」之定義應做成文義解釋,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財產權等語。

(三)核其所陳,仍僅屬指摘法院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林佩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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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30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