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379號
- 公布日期
- 82 年 06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76次會議
- 聲請人
- 胡致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家抗字第一○五號等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家抗字第一○五號等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八十一年度繼字第四二二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家抗字第一○五號裁定,均謂拋棄繼承期間,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聲請人認應自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有遺產時為起算點等情,聲請解釋。並未具體陳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76次會議
聲請人
胡致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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