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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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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337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05 月 01 日聲請人 蔡曾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05 月 0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聲請人
蔡曾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七二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七二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七二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處大二字第一0三00三五七一六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聲請人於收受本院通知後,雖分別於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及一0四年一月十九日再次提出解釋憲法聲請書,惟查其內容,仍非提出合於程式之聲請書,迄今逾越補正期限已久,仍未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聲請人

蔡曾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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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8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