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845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7487號

解釋日期 94 年 02 月 03 日聲請人 徐淑貞、徐志育、徐志得等三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4 年 02 月 0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56次會議
聲請人
徐淑貞、徐志育、徐志得等三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自訴被告侵占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六二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九號民事裁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二八六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五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八號刑事判…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自訴被告侵占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六二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九號民事裁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二八六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五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九九六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自訴被告侵占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六二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九號民事裁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二八六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五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九九六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等前曾以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0七次、第一二二0次、第一二二九次及一二四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次聲請解釋,仍僅憑一己主觀之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判例有何違憲之處,於法已有未合;且系爭判例後段「縱令其處分違反信託之內部約定,信託人亦不過得請求損害賠償因違反約定所受之損害」之部分,並未經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六二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九號民事裁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二八六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五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八號刑事判決所引用,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均有未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6次會議

聲請人

徐淑貞、徐志育、徐志得等三人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4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