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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551號

公布日期
90 年 04 月 0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63次會議
聲請人
黃惠蘭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九號刑事判決適用商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六七七九號、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七四二號刑事判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黃惠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九號刑事判決適用商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六七七九號、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七四二號刑事判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係同一審判機關間裁判所生之歧異,並非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時所已表示見解有異之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件檔案

會次

大法官第1163次會議

聲請人

黃惠蘭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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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47 字 · 4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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