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551號
- 公布日期
- 90 年 04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63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惠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九號刑事判決適用商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六七七九號、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七四二號刑事判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九號刑事判決適用商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六七七九號、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七四二號刑事判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黃惠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九號刑事判決適用商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六七七九號、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七四二號刑事判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係同一審判機關間裁判所生之歧異,並非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時所已表示見解有異之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63次會議
聲請人
黃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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