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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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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366號

解釋日期 93 年 04 月 02 日聲請人 王啟東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3 年 04 月 0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41次會議
聲請人
王啟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請解釋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五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賄選罪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請解釋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五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賄選罪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五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構成要件「期約」定義不明確,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僅在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41次會議

聲請人

王啟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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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0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