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一六號判決及智慧財產法院九十八年度刑智上訴字第五六號判決,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一六號判決及智慧財產法院九十八年度刑智上訴字第五六號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爭執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並不及於租賃行為之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8次會議
聲請人
陳○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