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202號
- 公布日期
- 84 年 09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32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忠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林忠仁聲請書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八七號判決適用之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二條有違憲疑義,其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七○號判決適用同一法令所已表示之見解亦有異,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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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林忠仁聲請書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八七號判決適用之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二條有違憲疑義,其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七○號判決適用同一法令所已表示之見解亦有異,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謂: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八七號判決適用之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該確定判決就此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七○號確定判決適用同一規則所已表示之見解亦有不同云云,爰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惟查聲請人係因其所有土地經地政機關複丈結果,將面積由○點○○六○公頃更正為○點○○五七公頃,因而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請求地政機關賠償損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以地政機關係依施測結果,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不發生登記錯誤或遺漏問題,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按聲請人之請求既與土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不符,則不論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二條之規定究應解釋為限制規定抑或例示規定,與聲請人所主張請求賠償損害之法律關係存否無關,且地方法院之裁判應受最高法院裁判上見解之拘束。是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32次會議
聲請人
林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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