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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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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570號

解釋日期 79 年 06 月 08 日聲請人 凌楚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9 年 06 月 0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05次會議
聲請人
凌楚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凌楚聲請書為非律師代人撰狀,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包攬訴訟刑責,再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凌楚聲請書為非律師代人撰狀,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包攬訴訟刑責,再請釋示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秩序案件,迭次聲請解釋非律師為人撰狀,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包攬訴訟刑責,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與聲請要件不合,決議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三一六一號、第三二一四號、第三二六八號、第三三二三號、第三三九二號)。茲對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05次會議

聲請人

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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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9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