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840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2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國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九一號刑事判決,有違背法令而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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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九一號刑事判決,有違背法令而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九一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背法令而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採用之證據與原卷不符,且該證據亦不足供作證明待證事實之資料,是確定終局判決與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七八二號及七十一年台上字第四0二二號判例有違,乃該判決違反法令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究係何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聲請人
陳國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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