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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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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698號

解釋日期 79 年 12 月 20 日聲請人 張莊美碧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9 年 12 月 2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18次會議
聲請人
張莊美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張莊美碧聲請書為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六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張莊美碧聲請書為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六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本院大法官會議係審查該法律或命令本身是否牴觸憲法,而非審查該確定終局裁判是否有應適用某種法律或命令而不適用之錯誤。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確定終局裁判後,迭次聲請解釋憲法,均因與法定要件不合,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再請解釋憲法,核其所陳要旨,係主張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六號判例與本件案情根本不符,在本件予以適用,而不適用有利於聲請人之法律及其他判例,係屬牴觸憲法等語,並不涉該判例本身如何牴觸憲法之問題。揆諸首開說明,仍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18次會議

聲請人

張莊美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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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7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