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919號
- 公布日期
- 87 年 06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97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坤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二七號刑事裁定、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七九一號刑事裁定與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七月刑庭總會決議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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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二七號刑事裁定、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七九一號刑事裁定與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七月刑庭總會決議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沒入保證金執行處分案件,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二七號、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七九一號刑事裁定均表不服,認該等裁定之理由與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七月刑庭總會決議及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視同合法起訴」規定之意旨相違,而請求統一解釋。惟查聲請人所陳,並非上述法院之終局裁判與其他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97次會議
聲請人
張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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