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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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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241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聲請人 李萬壽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聲請人
李萬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撤銷假釋執行殘刑等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執減更壬字第486號及第486號之1執行指揮書,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撤銷假釋執行殘刑等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執減更壬字第486號及第486號之1執行指揮書,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銷假釋執行殘刑等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執減更壬字第486號及第486號之1執行指揮書(以下併稱系爭執行指揮書),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中華民國75年間因犯懲治盜匪條例(於91年1月30日廢止)第2條第1項強劫強姦罪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於88年假釋付保護管束。嗣於93年12月因搶奪等案件經判刑確定,故遭撤銷假釋,須再執行無期徒刑殘餘刑期20年。因服刑至107年已14年餘,加上先前的服刑共已26年餘,是否已符合釋放之條件等語。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聲請人

李萬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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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9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