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617號
- 公布日期
- 79 年 09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11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和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劉和穆聲請書為雲林地方法院妨害家庭案判決與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兩歧,請予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劉和穆聲請書為雲林地方法院妨害家庭案判決與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兩歧,請予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並未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11次會議
聲請人
劉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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