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565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3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 聲請人
- 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請求冤獄賠償,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三五八號覆審決定書,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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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請求冤獄賠償,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三五八號覆審決定書,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請求冤獄賠償,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三五八號覆審決定書,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其於總統府前鳴冤而為警察強制留置,法院已裁定不罰,但卻無法獲得冤獄賠償,爰聲請解釋上開覆審決定書牴觸憲法侵害其憲法權利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就其適用何法令及其有何違憲之處具體指明。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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