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988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1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1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擔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四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六二一號刑事裁定,就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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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四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六二一號刑事裁定,就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四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六二一號刑事裁定,就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上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四號刑事裁定,雖業經最高法院駁回再抗告而確定在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三一九號、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八○三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抗更字第三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九四號刑事裁定),但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六二一號刑事裁定(當事人未提出抗告),均非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定;且此兩裁定係屬同一審判機關所為,是聲請人亦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見解歧異之情形。故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1次會議
聲請人
林○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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