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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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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758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聲請人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鴻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鴻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一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五款,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四二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一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五款,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四二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一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五款,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四二號判決(下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以查封完成作為重行起算時效之時點,與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適用同一法律見解相歧異,致聲請人憲法上之財產權受有侵害云云。查確定終局判決係針對假扣押之執行,於何時為消滅時效中斷事由之終止時此一法律問題,而表示見解如下:「假扣押乃保全程序,其目的僅在避免債務人為財產之處分,債權人並無因之請求債務人履行特定債務之意思。假扣押之聲請雖與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求有別,但法院依假扣押裁定所為執行行為(如查封或核發扣押命令),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時效因開始執行該行為時,而生中斷時效之效力,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該執行行為完成時,結束其執行程序,應認為中斷時效之事由終止,重行起算時效時間……。」而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則係以公法上之差額地價請求權,因公法上債權人參與分配而中斷時效,並於強制執行受分配價金而執行程序終結時,為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中斷之事由終止時。準上所述,確定終局判決與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係分別就保全執行及終局執行表示見解,立論並無相涉,尚無不同系統審判機關間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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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0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