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425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3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4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群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減刑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67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對於判決確定後犯他罪,所執行之期間已逾其中一罪之刑期,其已逾之其中一罪是否視為已執行完畢,不予減刑?抑或待全部刑期執行完畢始能認為各項刑期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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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減刑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67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對於判決確定後犯他罪,所執行之期間已逾其中一罪之刑期,其已逾之其中一罪是否視為已執行完畢,不予減刑?抑或待全部刑期執行完畢始能認為各項刑期已執行完畢?各級法院之見解歧異,為杜爭議,聲請統一解釋暨憲法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減刑案件,認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6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對於判決確定後犯他罪,所執行之期間已逾其中一罪之刑期,其已逾之其中一罪是否視為已執行完畢,不予減刑?抑或待全部刑期執行完畢始能認為各項刑期已執行完畢?各級法院之見解歧異,為杜爭議,聲請統一解釋暨憲法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103年9月23日同系爭裁定字號之刑事裁定以逾期提起抗告之不變期間,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系爭裁定非屬上開規定所指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至就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歧異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4次會議
聲請人
張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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