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103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3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3次會議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誠股法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審理該院105年度易字第207號毀損案件,因被告聲請閱卷,認應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審理該院105年度易字第207號毀損案件,因被告聲請閱卷,認應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得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本院釋字第371號解釋闡釋甚明 。
(二)本件聲請人所審理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105年度易字第207號毀損案件之被告,於審判過程中向該院聲請閱卷,聲請人因審理該案,認應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三)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以雲林地院105年度聲字第603號刑事裁定停止前開毀損案件之訴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本院收文日為同年月25日),惟其又於裁定停止訴訟之同日,以前開毀損案件因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為由,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是於聲請解釋時,已無應審理之案件存在,故其聲請與本院釋字第371號解釋釋示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不符,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3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誠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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