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696號
- 公布日期
- 86 年 08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76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鴻發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號判決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有牴觸同規則第二十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號判決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有牴觸同規則第二十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號判決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同規則第二十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乃屬個人之法律見解,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76次會議
聲請人
許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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