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590號
- 公布日期
- 82 年 11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89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二年度民執辛字第一三二一六號拍賣抵押物一案,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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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二年度民執辛字第一三二一六號拍賣抵押物一案,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所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二年度民執辛字第一三二一六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有違法違憲情形云云,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其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89次會議
聲請人
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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