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459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12 月 1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53次會議
- 聲請人
- 古翔宇、古晏如法定代理人林靜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拋棄繼承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九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家抗字第六號民事裁定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九0五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拋棄繼承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九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家抗字第六號民事裁定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九0五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又前開裁定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民事判決,對相同事件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拋棄繼承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九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家抗字第六號民事裁定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九0五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又前開裁定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民事判決,對相同事件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惟查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聲請人僅就法院認定拋棄繼承之聲請是否逾越法定期間之當否予以指摘,並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又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亦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3次會議
聲請人
古翔宇、古晏如法定代理人林靜君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