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257號
- 公布日期
- 84 年 09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33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俊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李俊得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二四九九號判決所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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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李俊得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二四九九號判決所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自承其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目前仍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則其聲請解釋,自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33次會議
聲請人
李俊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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