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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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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756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聲請人 陳國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0次會議
聲請人
陳國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因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六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九一號刑事判決,有違背法令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六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九一號刑事判決,有違背法令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九一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背法令疑義,聲請解釋案。聲請人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不存在,認為判決違背法令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0次會議

聲請人

陳國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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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5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