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20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3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3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居正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自由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812號刑事判決與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刑事判例就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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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自由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812號刑事判決與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刑事判例就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81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與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就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遭聲請人拍打掉落之祕錄器,並無致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之情事,依系爭判例見解,應為無罪之諭知,確定終局判決竟以防衛過當為唯一理由,依系爭規定為有罪判決,顯有歧異等語。
(三)查聲請人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判例所示見解發生歧異,並非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且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3次會議
聲請人
張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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