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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926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92 年 01 月 23 日

案由

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八八號裁定所適用之九十一年度各級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復水復電事件,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八八號裁定所適用之九十一年度各級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究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且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亦非得為本院解釋客體之法律或命令。本件聲請人未經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遽以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二五次會議決議,均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09次會議

聲請人

王有、王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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