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389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01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34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東霖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一五四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院字第二七○二號解釋有違憲疑義,且與司法院第二廳七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七七)廳刑一字第一六一一號函所持意見有異,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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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一五四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院字第二七○二號解釋有違憲疑義,且與司法院第二廳七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七七)廳刑一字第一六一一號函所持意見有異,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觸犯通姦罪,分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並就已確定之通姦罪部分聲請易科罰金,遭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一五四號裁定駁回,乃認該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院字第二七○二號解釋有違憲疑義,且與司法院第二廳七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七七)廳刑一字第一六一一號函所持意見不符,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查其所陳,關於解釋憲法部分,係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關於統一解釋部分,縱如聲請意旨所云上開確定終局裁定與司法院之行政上釋示見解不符,仍非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34次會議
聲請人
吳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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