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249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12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95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七○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年台抗字第一四三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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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七○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年台抗字第一四三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七○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年台抗字第一四三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5次會議
聲請人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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