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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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993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1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4次會議
- 聲請人
- 鄭鉅正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資遣費差額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26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中華民國87年7月14日臺87人政給字第210759號函、高雄市政府101年5月4日高市府勞條字第10133309700號函、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專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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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給付資遣費差額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26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中華民國87年7月14日臺87人政給字第210759號函、高雄市政府101年5月4日高市府勞條字第10133309700號函、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專案精簡(裁減)實施要點第5點等,不符合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資遣費差額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2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下稱系爭規定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中華民國87年7月14日臺87人政給字第210759號函、高雄市政府101年5月4日高市府勞條字第10133309700號函(下併稱系爭函)、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專案精簡(裁減)實施要點第5點(下稱系爭規定二)等,不符合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之義務役年資,理應併入任職於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之服務年資,縱依法服兵役年資非屬得併入系爭年資之範圍,何以黃某、姚某等人之年資竟得併入採計,政府機關之法令解釋應具一致性等語。經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及系爭函,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其餘所陳,僅係對高雄市政府及法院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客觀上尚難謂已為具體之敘明。復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就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何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歧異之情事。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4次會議
聲請人
鄭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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