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居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五三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居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五三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三項等條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最高行政法院上開判決係以聲請人因逾期停留,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駁回其申請。聲請人係以個人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另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三項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41次會議
聲請人
尚發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