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357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6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03次會議
- 聲請人
- 蕭○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七號刑事判決,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所表示之見解,與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五三四號及釋字第一三三號解釋,就同一法律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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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七號刑事判決,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所表示之見解,與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五三四號及釋字第一三三號解釋,就同一法律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七號刑事判決,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所表示之見解,與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五三四號及釋字第一三三號解釋,就同一法律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上開司法院解釋,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不得為統一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該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3次會議
聲請人
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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