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統二字第3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社團法人中華救助總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總會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40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所表示之見解,與該院歷來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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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總會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40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所表示之見解,與該院歷來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40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該院歷來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暨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謂:1、按最高行政法院歷來裁判見解,確認處分之損害結果、財產損害金額屬於鉅額、依下命處分被移轉之財產用途甚多等情形,皆屬系爭規定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確定終局裁定竟為相反認定,自生解釋上疑義,侵害聲請人之結社自由、言論自由、表見自由及財產權等自由及權利,請求本院為統一解釋。2、原處分如持續執行,將致聲請人受有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之情形,請求本院作成緊急處分以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定與不同審判系統(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何一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社團法人中華救助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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