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791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12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7次會議
- 聲請人
- 詹有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撤銷假釋案件,認法務部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法授矯教字第一○一○一一○二○四○號法務部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年度易字第三三六三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五號刑事判決,就是否於假釋期間更行犯罪,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年九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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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撤銷假釋案件,認法務部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法授矯教字第一○一○一一○二○四○號法務部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年度易字第三三六三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五號刑事判決,就是否於假釋期間更行犯罪,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年九月十一日一○一年度聲字第三四四九號刑事裁定見解有異,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一年度聲字第三四四九號刑事裁定不法更改犯罪日期,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銷假釋案件,認法務部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法授矯教字第一○一○一一○二○四○號法務部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年度易字第三三六三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五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就是否於假釋期間更行犯罪,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年九月十一日一○一年度聲字第三四四九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見解有異,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一年度聲字第三四四九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不法更改犯罪日期,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人認其因於假釋保護管束期間更犯詐欺罪,經系爭處分書撤銷假釋;惟系爭裁定一於定應執行刑時,其認定之犯罪日期並非於假釋期間,是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裁定一見解有異,且系爭裁定二不法更改系爭裁定一所認定之犯罪日期,明顯違反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就犯罪日期是否於假釋期間所為認事用法及系爭處分書就撤銷假釋乙事有所不當,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關於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產生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7次會議
聲請人
詹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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