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135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7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0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國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重矚上更(二)字第三0二號刑事判決,就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稱「不法利益」之認定錯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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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重矚上更(二)字第三0二號刑事判決,就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稱「不法利益」之認定錯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重矚上更(二)字第三0二號刑事判決,就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不法利益」要件之認定錯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一九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承辦「北投空中纜車新建工程陽明山國家公園區水土保持案」相關業務時,雖違法提前核發部分建築執照予儷山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然因非屬全部建築執照之核准,致該公司無法進行開工而未獲得利益,聲請人之行為不符系爭規定之「不法利益」要件,確定終局判決竟以圖利罪相繩,係屬違憲云云。核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0次會議
聲請人
許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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