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為告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上聲議字第一六四號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三號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補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第九十九年度上聲議字第一六四號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三號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