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108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10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廣達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貪污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號刑事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六○九號判決,就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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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貪污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號刑事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六○九號判決,就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貪污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號刑事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六○九號判決(下稱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就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三年度矚上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上開判決以未提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之見解為違反系爭規定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自始無效,並非因嗣後經撤銷而溯及失效;而確定終局判決認系爭規定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使聲請人等取得利益,所犯為圖利罪既遂,自不因事後土地所有權經塗銷登記而使既遂行為變為未遂。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係對犯罪行為既、未遂概念之認定,與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認違反系爭規定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自始無效,並非適用系爭規定有何不同之見解,自無適用同一法律見解歧異之問題,故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林廣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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