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176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3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0次會議
- 聲請人
- 郭慶文等十一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八七○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八八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八五三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再字第八四號判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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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八七○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八八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八五三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再字第八四號判決違法;又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使遺產繼承人負有無限納稅義務,違反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及司法院釋字第六二二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二章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八七○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八八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八五三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再字第八四號判決違法;又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使遺產繼承人負有無限納稅義務,違反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及司法院釋字第六二二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二章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兩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先後提起上訴,業經上開兩件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而分別裁定駁回上訴,是上開兩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消極未審酌聲請人請求撤銷強制執行之主張,致聲請人因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負有無限納稅責任,使渠等固有財產遭受不利益之負擔,違反民法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及司法院釋字第六二二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二章及第十五條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況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亦非得以之為聲請釋憲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0次會議
聲請人
郭慶文等十一人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