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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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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196號

解釋日期 95 年 11 月 10 日聲請人 薛○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5 年 11 月 1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93次會議
聲請人
薛○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離婚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四年度家上易字第七號民事裁定所表示之見解,與同院前所進行之程序及法律認知有異,及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一號、第三二二號民事裁定所持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八五六號判例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離婚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四年度家上易字第七號民事裁定所表示之見解,與同院前所進行之程序及法律認知有異,及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一號、第三二二號民事裁定所持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八五六號判例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案外人林○梅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對聲請人提起離婚之訴,附帶請求子女權利義務之負擔或行使由林○梅任之及命聲請人給付子女扶養費,經高雄地方法院判決一部勝訴。林○梅就其請求給付扶養費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聲請人爰提起反訴,請求判准離婚及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並提起附帶上訴,請求廢棄上開高雄地方法院關於定子女監護等部分之判決;另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反訴部分,聲請移轉管轄。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家上易字第七號民事裁定分別駁回聲請人之反訴、附帶上訴及移轉管轄之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一號民事裁定駁回關於反訴、附帶上訴部分之抗告,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二號民事裁定駁回關於聲請移轉管轄部分之抗告。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四年度家上易字第七號裁定認為其案件應適用抗告程序,其反訴及附帶上訴均不合法之見解,與同院前向本訴上訴人林○梅以上訴程序之收費標準收取裁判費,其所進行之程序及法律認知有異,恐有違反機關之信賴保護原則;及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一號、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二號裁定,維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四年度家上易字第七號裁定關於駁回反訴及移轉管轄聲請之見解,亦與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八五六號判例認不合主參加訴訟之訴訟要件而具備獨立之訴要件者,應裁定移轉管轄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聲請意旨,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聲請統一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3次會議

聲請人

薛○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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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6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