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3 分鐘讀完・全文 922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8年度憲二字第164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12 月 27 日聲請人 謝瑞煌等19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12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480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1次會議
聲請人
謝瑞煌等19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廢止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24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第1項、第49條第2項第3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廢止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24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第1項、第49條第2項第3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廢止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2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49條第2項第3款(下稱系爭規定二;聲請書多處誤植為第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等認前陸軍總司令部(現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因辦理前國防部特種軍事情報室(現為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天線移植需要,於中華民國52年間核准徵收系爭四筆土地後(其中兩筆土地為聲請人等之被繼承人所有),卻無設置(或縱有設置亦已遷移或廢棄)天線鐵塔之情事,已符合系爭規定二後段「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之要件。2、又聲請人認國防部軍備局就系爭土地未管理、使用,應依系爭規定三之意旨廢止其徵收,或與聲請人協商交換該占用且未徵收之土地,及得由聲請人依系爭規定一申請照原徵收補償額收回其被徵收土地,免遭民怨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臺北市政府處理廢止徵收之申請及行政院駁回訴願之決定,與確定終局判決之結果均不服,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三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又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480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1次會議

聲請人

謝瑞煌等19人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2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